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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书

2013-02-26 14:50:33 来源:曹恒民


民事裁定书

A市B区人民法院

民事裁定书

C民初裁字第  号

原告:***,女,*岁,住**省**市**街道**号。

被告:北京****公司,住所地北京市**区**大街**号**大厦M号。

法定代表人:***,董事长。

被告:北京**公司**分公司,住所地:**市**区**大街**号**大厦N号。

负责人:***,经理。

二被告共同代理人:曹恒民,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原告诉

裁定如下:

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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